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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卷帘:一道重要的防火屏障
发布时间:2023-10-16 来源:http://www.doukaixin.net/news/526.html
防火卷帘的分类
防火卷帘主要用于需要进行防火分隔的墙体,特别是防火墙、防火隔墙上因生产、使用等需要开设较大开口而又无法设置防火门时的防火分隔。广泛应用于工厂厂房、仓库、车库以及大型商场、车站、地下工程等建筑。
与多种制造材质的防火门不同,防火卷帘主要是钢质和无机布两种材质。
因为无机纤维防火卷帘门性能更为稳定,所以目前我国各个省市自治区,大多以无机特级防火卷帘作为通用型的防火卷帘类型。
防火门常用的耐火极限时间是1.5小时、1小时和0.5小时,而防火卷帘常用的是3小时和4小时两种。
防火卷帘的设计要求
防火卷帘门主要是电动启闭,它是由帘板、座板、导轨、支座、卷轴、箱体、控制箱、卷门机、限位器,门楣、手动速放开关装置、按钮开关和保险装置等部分组成。
①功能:防火卷帘应联接消防控制系统,一旦发生火灾时拥有自动关闭的功能。自动降落时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②厚度:防火卷帘的主要零部件的厚度应满足GB14102-2005《防火卷帘》表5的规定。
③燃烧性能: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帘面装饰布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GB8624—1997B1级(纺织物)的要求;基布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GB8624—1997A级的要求。
④宽度要求: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⑤防烟: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防火卷帘、防护罩等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等封堵,封堵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⑥关于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设计应符合现行的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且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a) 可不设置的情况:当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以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为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就是特级防火卷帘,特级防火卷帘本身具备防烟功能。
特级防火卷帘主要分为无机特级防火卷帘和钢质(水雾式)特级防火卷帘两类。
b) 需设置的情况:当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仅以耐火完整性为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就是普通钢质防火卷帘,实际应用中,仅汽车库车道可以使用此类卷帘。
防火卷帘的设置要求
防火卷帘一般设置在商场的敞开电梯厅、自动扶梯、车库、厂房等留有大洞口的防火分区,其单门尺寸可达到10米左右,方便了大面积的设置。
依据工艺决定的,防火卷帘门除设置在防火墙外,在两个防火分区之间没有防火墙的也应设置防火卷帘。一般可在以下部位设置。
①厂房: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1条规定,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规范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②仓库: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第3.3.2条规定,对于丙、丁、戊类仓库,在实际使用中确因物流等使用需要开口的部位,需采用与防火墙等效的措施进行分隔,如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开口部位的宽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6.0m,高度最好控制在4.0m以下,以保证该部位分隔的有效性。
③民用建筑: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3条规定,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④其他部位: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3条规定,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相关规定:
a) 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b) 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c)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d) 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
e) 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f) 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
防火卷帘的注意事项
1. 火灾报警功能:防火卷帘控制器应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组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GB50877-2014 6.2.1-4)
2. 故障报警功能:防火卷帘控制器的电源缺相或相序有误,以及防火卷帘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之间的连接线断线或发生故障,防火卷帘控制器均应发出故障报警信号。(GB50877-2014 6.2.1-4)
3. 自动控制时:防火卷帘控制器接到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后,控制防火卷帘自动关闭至中位(1.8m)处停止,接到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后,继续关闭至全闭。(GB50877-2014 6.2.1-5-2)
4. 手动控制时:控制器可控制防火卷帘的上升、下降、停止。(GB50877-2014 8.0.6-1)
5. 速度:防火卷帘电动启、闭的运行速度应为2m/min~7.5m/min,其自重下降速度不应大于9.5m/min。(GB50877-2014 6.2.3-2)
6. 噪音:防火卷帘启、闭运行的平均噪声不应大于85dB(GB50877-2014 6.2.3-3)。
防火卷帘主要用于需要进行防火分隔的墙体,特别是防火墙、防火隔墙上因生产、使用等需要开设较大开口而又无法设置防火门时的防火分隔。广泛应用于工厂厂房、仓库、车库以及大型商场、车站、地下工程等建筑。
与多种制造材质的防火门不同,防火卷帘主要是钢质和无机布两种材质。
因为无机纤维防火卷帘门性能更为稳定,所以目前我国各个省市自治区,大多以无机特级防火卷帘作为通用型的防火卷帘类型。
防火门常用的耐火极限时间是1.5小时、1小时和0.5小时,而防火卷帘常用的是3小时和4小时两种。
防火卷帘的设计要求
防火卷帘门主要是电动启闭,它是由帘板、座板、导轨、支座、卷轴、箱体、控制箱、卷门机、限位器,门楣、手动速放开关装置、按钮开关和保险装置等部分组成。
①功能:防火卷帘应联接消防控制系统,一旦发生火灾时拥有自动关闭的功能。自动降落时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②厚度:防火卷帘的主要零部件的厚度应满足GB14102-2005《防火卷帘》表5的规定。
③燃烧性能: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帘面装饰布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GB8624—1997B1级(纺织物)的要求;基布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GB8624—1997A级的要求。
④宽度要求: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⑤防烟: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防火卷帘、防护罩等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等封堵,封堵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⑥关于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设计应符合现行的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且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a) 可不设置的情况:当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以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为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就是特级防火卷帘,特级防火卷帘本身具备防烟功能。
特级防火卷帘主要分为无机特级防火卷帘和钢质(水雾式)特级防火卷帘两类。
b) 需设置的情况:当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仅以耐火完整性为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就是普通钢质防火卷帘,实际应用中,仅汽车库车道可以使用此类卷帘。
防火卷帘的设置要求
防火卷帘一般设置在商场的敞开电梯厅、自动扶梯、车库、厂房等留有大洞口的防火分区,其单门尺寸可达到10米左右,方便了大面积的设置。
依据工艺决定的,防火卷帘门除设置在防火墙外,在两个防火分区之间没有防火墙的也应设置防火卷帘。一般可在以下部位设置。
①厂房: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1条规定,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规范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②仓库: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第3.3.2条规定,对于丙、丁、戊类仓库,在实际使用中确因物流等使用需要开口的部位,需采用与防火墙等效的措施进行分隔,如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开口部位的宽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6.0m,高度最好控制在4.0m以下,以保证该部位分隔的有效性。
③民用建筑: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3条规定,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④其他部位: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3条规定,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相关规定:
a) 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b) 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c)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d) 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
e) 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f) 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
防火卷帘的注意事项
1. 火灾报警功能:防火卷帘控制器应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组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GB50877-2014 6.2.1-4)
2. 故障报警功能:防火卷帘控制器的电源缺相或相序有误,以及防火卷帘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之间的连接线断线或发生故障,防火卷帘控制器均应发出故障报警信号。(GB50877-2014 6.2.1-4)
3. 自动控制时:防火卷帘控制器接到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后,控制防火卷帘自动关闭至中位(1.8m)处停止,接到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后,继续关闭至全闭。(GB50877-2014 6.2.1-5-2)
4. 手动控制时:控制器可控制防火卷帘的上升、下降、停止。(GB50877-2014 8.0.6-1)
5. 速度:防火卷帘电动启、闭的运行速度应为2m/min~7.5m/min,其自重下降速度不应大于9.5m/min。(GB50877-2014 6.2.3-2)
6. 噪音:防火卷帘启、闭运行的平均噪声不应大于85dB(GB50877-2014 6.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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